(2017)豫0928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玉蓉与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蓉,刘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56号原告:谢玉蓉,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永生,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玉蓉诉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玉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玉蓉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谢玉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玉蓉负担。审 判 长 薛 利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陪 审 员 张玉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