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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玉蓉与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蓉,刘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56号原告:谢玉蓉,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永生,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玉蓉诉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玉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玉蓉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谢玉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玉蓉负担。审 判 长  薛 利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陪 审 员  张玉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