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增书与耿书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书,耿书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52号原告赵增书,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耿书德,男,65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书诉被告耿书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增书于2017年8月29日以起诉案由和诉讼请求不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增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增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