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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与刘斌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756室。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刘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丰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鼎泰丰泽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鼎泰丰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鼎泰丰泽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曾 彦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田 晔书 记 员  刘怡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