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北累头村建设街东11排10号。2009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兴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107国道新乐市一沙河大桥北侧路段倒车时与行人王某1相撞,造成王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兴驾车驶离现场。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兴血液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陈兴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与王某1达成协议书,取得王某1的谅解。被告人陈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照片、前科证明、(2009)新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证人王某2证言、被害人王某1陈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兴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玉敏审判员 刘 琦陪审员 郝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