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金源酒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金源酒店,田金萍,曲宝源,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788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涑河南街生活广场A号楼2201。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高新区金源酒店,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苑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30600030053。法定代表人:田金萍,经理。被申请人:田金萍,女,汉族。被申请人:曲宝源,男,汉族。被申请人: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曲宝源,经理。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高新区金源酒店、田金萍、曲宝源、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高新区金源酒店、田金萍、曲宝源、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限额35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