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谢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谢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48号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骨科医院外9号。经营者:文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系公司员工。被告:谢佳,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4日,住四川省安县。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谢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钦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