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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福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0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徐福原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