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许琳与深圳市钜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琳,深圳市钜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898号原告许琳,女,1943年2月18日出生,香港居民,被告深圳市钜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邱广文。委托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琳诉被告深圳市钜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琳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钜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