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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学艺与刘士亮、孔翠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艺,刘士亮,孔翠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1861号原告:宋学艺,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梅,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士亮,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孔翠英,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刘士亮之妻。原告宋学艺与被告刘士亮、孔翠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学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士亮、孔翠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学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工人工资款共1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在郑州市港区大路张航空港干建筑粉刷活,在2015年1月30日给工人算工资款,被告说暂时没有钱,给打二个欠条各欠陆万元,可是公司已经把工资款付给被告完了,被告打欠条后,说很快就把工资款都给原告,可是原告多次在这两年多内找被告要款,被告一推再推,就是不给,原告没有办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士亮未答辩。被告孔翠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学艺从被告刘士亮处承包粉刷工程,被告刘士亮给原告宋学艺打欠条两张,其中亲手书写一张,欠款60000元,其妻子孔翠英署名“刘翠英”代写一张,欠款60000元,合计欠款120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宋学艺从被告刘士亮处承包粉刷工程,被告刘士亮应当及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宋学艺持有欠条,被告刘士亮知道原告起诉而不答辩,原告要求被告刘士亮支付欠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孔翠英是保证人或债务人,要求被告孔翠英支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士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宋学艺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学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刘士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春生审判员  王纪元审判员  高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