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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利与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彦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77号申请人:王利,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被申请人:李彦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王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53554、82元。申请人王利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53554、8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5355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