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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秀萃、亓廷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萃,亓廷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467号申请人:李秀萃,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亓廷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李秀萃诉被申请人亓廷安、亓金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秀萃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亓廷安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担保人李坤以其名下鲁S×××××号别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亓廷安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冻结期间内禁止办理提取、转账等转移存款业务。二、查封担保人李坤名下鲁S×××××号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冻结期间内禁止办理转让、过户等业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文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