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0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光龙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龙,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128号原告李光龙。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甫伶。委托代理人曹德洪,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龙诉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