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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周云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文,周云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469号原告刘学文,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周云鹏,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审理原告刘学文诉被告周云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文撤回对被告周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