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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廷备与张兰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廷备,张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任廷备,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鮦城镇鮦东居委会同****号。被执行人张兰英,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任廷备与张兰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张兰英从赔偿款中一次性给付任廷备90000元。本案在审理中已财产保全冻结了张兰英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兰英的银行存款91250元(其中含执行费125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兰英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