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道永与王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永,王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21民初2316号原告:王道永,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国,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鹏,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王道永与被告王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5个月的利息合计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飞鹏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和2017年3月14日向原告王道永各借款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两张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被告陆陆续偿还了40,000本金和部分利息。后原告催收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飞鹏于2017年9月12日前偿还原告王道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6,000元;二、若被告王飞鹏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自愿偿还原告王道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王道永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道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