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天聪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1,李某1,钟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系被害人宁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系被害人宁某2之母。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天聪,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拘传,同年2月29日被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于博白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林强,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二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天聪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丽、钟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天聪及其辩护人林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故意杀人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钟天聪和宁某2在网上认识并交往。2016年1月21日宁某2提出要和钟天聪分手,钟天聪不同意。2016年2月6日中午13时许,钟天聪在博白县××街信用社路口看见宁某2,就将宁某2强行拉进旁边的一条小巷,要求宁某2和其继续交往,宁某2不同意,钟天聪将随身带的弹簧尖刀拿出来,恐吓宁某2,宁某2不予理睬,钟天聪即持刀捅刺宁某2,宁某2抵挡时,钟天聪将宁某2的背部刺伤,宁某2倒在地上,随后钟天聪持刀朝宁某2的两大腿连续刺了十一刀。后宁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宁某2是被他人用利器刺伤全身多处,造成了右肺裂伤、右股动脉断裂、右股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非法持有枪支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钟天聪在博白县汽车总站被抓获,民��当场从其手上缴获了一支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枪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天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违法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定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诉称,因被告人钟天聪的犯罪行为致宁某2死亡而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钟天聪赔偿丧葬费27492元、死亡赔偿金151300元、医药费217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226897.44元。并提交了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疗收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钟天聪辩称其没有杀害宁某2的故意,其构成的应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对指控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辩护人林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杀人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钟天聪和宁某2(2001年6月25日出生)通过QQ认识并交往。2015年1月开始,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6年1月21日,宁某2打电话给钟天聪提出分手,钟天聪不同意。2016年2月6日13时许,钟天聪在博白县××镇××街信用社路口看见宁某2,就将宁某2强行拉进路边的一条小巷,要求宁某2和其继续保持关系。宁某2不同意。钟天聪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尖刀,宁某2见状想抓住钟天聪持刀的右手,钟天聪即持刀捅向宁某2,��刺中宁某2的背部,宁某2随即倒在地上。随后,钟天聪持刀朝宁某2的两大腿连续捅刺,然后逃离现场。后宁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宁某2是被他人用利器刺伤全身多处,造成右肺裂伤、右股动脉断裂、右股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王某报案称,2016年2月6日13时许,在博白县××街桥西桥头,有一名女青年被人打伤倒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女青年已被人送去抢救。2、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6日13时多,在博白县某中学读书的宁某2在××镇××街的桥西街头旁的街巷被人刺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宁某2的家人���办案的侦查员提供:案发前的2016年2月1日晚上,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爬上宁某2家二楼,打烂宁某2住房的窗玻璃爬进房内,用血在屋内墙上画了一个心型图案,并在旁边写上“宁某2我爱你”字样,宁某2说该男子名叫钟天聪,是其网友,是本县人。后侦查员根据这一线索展开调查,想办法获取了钟天聪的QQ号码,经浏览钟天聪QQ空间内容,认为钟天聪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后经工作将钟天聪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弹簧刀一把,钟天聪对杀死宁某2一案供认不讳,案件告破。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9日14时许,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博白县汽车总站抓获钟天聪。4、提取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2月19日,民警扣押被告人钟天聪手机一部,并对手机里钟天聪的QQ空间留言记录进行拍照提取。在2016年1月29日的留言里,钟天聪称:“男人最无法容忍的是背叛,女人最无法容忍的是不忠,对于那些背叛我的人绝对不会有好下场,对于那些与我作对的人绝对会死得惨不忍睹”。在2016年2月7日的留言里,钟天聪称:“我想到我一直那么爱她,而她却不顾我的感受,我之前也说过很多话,可是她根本就不把我说的话当一回事,我不舍得让她走……我当时只是想问清楚她一些事情而已,只是她不懂我的意思,逼我那样的。”。在2016年2月18日的留言里,钟天聪称:“过去她给我写的情书和与她的扣扣聊天,说实话我是很舍不得她,非常爱她的,我对她的感情胜过任何人,爱她爱到死心塌地不顾一切,可是我想到她后来对我的背叛我就气愤”。((2)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于2016年2月6日在浦北县人民医院提取宁某1、李某1血样各一份���5、抢救记录证实:患者宁某2,女,因“刀刺伤致神志不清约5小时”,于2016年2月6日16时25分送入院。经过积极抢救至2016年2月6日17时34分,宣布临床死亡。诊断为:1、刀刺伤;2、呼吸心跳骤停;3、失血性休克。6、户籍证明证实:(1)钟天聪,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2)宁某2,女,未成年,住广西博白县。二、物证铁柄尖头弹簧刀一把(长18cm,刀刃长6cm)证实:此刀即是钟天聪于2016年2月6日在博白县××镇桥西街桥头用于捅刺宁某2的弹簧刀。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13时15分左右,其开摩托车经过博白县××镇桥西街桥头处,见一名年轻的女子躺在地上,满身是血,昏迷不醒,地上也流有很多血。于是,其停下车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过了两分钟左右,其见有两个人来抬那年轻的女子到医院去,其就开车走了。2、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13时左右,其在摆摊剪头发,有一个男青年和一个女孩在其摊前拉扯,那个男青年将女孩抱起来扛在肩上后又摔下来,女孩就和那个男青年推打,其就说:“你们兄妹争吵什么,有什么好好说”。那个男的不出声,那个女孩就回答说:“我不是他妹妹”,之后那个男青年拉着女孩的头发往李某家后面走去,其跟过去看。当其走到拐角处时,见到刚才那个女孩流了很多血,那个男青已经跑棹了。那个女孩叫其帮捡起手机,当其捡到机时,那个女孩已经从拐角处爬了几米到一辆小车旁边不动了,且不停的流血。其把手机��那个女孩,但女孩拿不稳,之后女孩就晕倒在地上,其大声喊救命,之后才有人过来帮忙。那个男青年看起来二十多岁,个子不是很高,穿蓝色衣服黑色裤子。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宁某2是其女儿。2016年2月6日13时许,其丈夫宁某1打电话告知其拿衣服到博白县××卫生院。其到××卫生院后见到宁某2巳昏迷不醒,下半身都是血。××卫生院表示无能为力,要马上转院。后将宁某2转到浦北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宁某2和钟天聪是网友,案发前一段时间,钟天聪半夜爬到其家二楼,打烂玻璃窗,在墙上写下:宁某2我爱你。字迹是红色,应该是用血写的。宁某2说过钟天聪在追求她。根据这些事,其断定是钟天聪剌死宁某2。其不认识钟天聪,也没有见过钟天聪。4、证人宁某1证言证实:宁某2是其女儿,在博白县××镇某中学��初二。2016年2月6日12时30分左右,一个货车司机说××街光天化日下竟然有人杀人。于是其走出门口看到在不远的某中学桥头附近环城路边有很多血迹,地上留有一只鞋,宁某2穿的鞋子和地上的鞋子是一样的。其就感到害怕,就打电话给其妻子问宁某2是否去××街?其妻子说宁某2是去××街了。由于当时听说被刺伤的人巳送去××卫生院抢救了,于是其就赶到卫生院看,发现正是宁某2被人刺伤正在抢救,其见宁某2的双大腿和后背被刺多刀,流了很多血,后来送浦北医院继续抢救,当天下午4点多钟抢救无效死亡。其听家人说今年2月初的一天,宁某2的一个男网友曾到其家打烂玻璃窗,用血在墙上画了一个心形图,并在旁边写上“宁某2我爱你”字样。5、证人宁某3证言证实:2016年2月1日凌晨1时左右,其弟弟宁小杰过来敲其房门,说家里来小偷。其和弟弟跑过去看,见其家二楼右边的房子窗户被打烂,其和兄弟在屋里查找时,有个人从一楼的大门跑出去了。到了早上,其再仔细看,发现在房间的墙上用血写有“宁某2我爱你”的字,阳台外面遗留有那个男子的作案工具,有胶布、硫酸、农药,还有一部手机,其不知道那个男子想干什么。后来宁某2说那个男子是她的网友,叫钟天聪,博白县人。2016年2月6日1点多钟,其接到在××街居住的其岳母的电话,说在××镇街上有一个女孩被人捅伤,现在送去××医院抢救,那个女孩有点像其小妹宁某2。其岳母还问宁某2是否在家。其说应该不是宁某2,便挂了电话。后来其想想不对劲,便去找宁某2,但找不到。其就打宁某2的电话,电话是一个男的接的,说是××派出所的,并说宁某2被人刺伤,在××医院抢救。后宁某2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死亡。宁某2曾说过和钟天聪于2014年��网上认识并以男女朋友交往。其曾在宁某2的手机里发现钟天聪发给宁某2的信息。钟天聪在信息里说要杀了宁某2,其就问宁某2为什么,宁某2说不想和钟天聪交朋友了,钟天聪就说要杀死她。6、李某2生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其突然听到有人喊说在其家楼下有人被捅伤倒地。其跑下楼去看,发现在其家不远处有个女孩躺在地上,满地都是血。其就和其他群众把这个受伤的女孩送往医院。后来听说那个女孩是某中学的学生,因为流血过多已经死亡。其还听说是一个外地人用刀捅的。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中心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桥西街桥头黄十住宅东侧的小路上。在现场共发现6处��迹。2、辨认笔录证实:(1)经辨认,彭某从16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相片中辨认出6号相片的人很像是2016年2月6日1点左右在其理发摊前推打一名女孩的那个男青年。6号相片为钟天聪。(2)经辨认,钟天聪从10把不同的刀具中辨认出7号弹簧刀就是其2016年2月6日其用于捅刺宁某2的刀。7号弹簧刀为公安民警抓获钟天聪时从其身上缴获的弹簧刀。(3)经钟天聪辨认,博白县××镇桥西街桥头旁街巷即是其于2016年2月6日持刀捅刺宁某2的现场。四、鉴定意见1、博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博)公(物)鉴(尸)字(2016)第40号证实:宁某2是被他人用利器刺伤全身多处,造成了肺裂伤、右股动静脉完全断裂分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玉公物鉴(理化)字[2016]0094号证实:从所送检的宁某2胃组织20克检材中未检出毒鼠强。3、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玉公物鉴(DM)字[2016]0073号证实:(1)标记为5号检材的宁某2阴道提取物一份未检出人精斑。(2)分别标记为9号、10号、11号、12号检材的现场地板上血迹检出人血。分别标记为8号和13号检材的现场地板上血迹、标记为14-2号检材的折叠刀刀刃、刀身拭子未检出人血。(3)标记为1号检材的死者宁某2血样一份与分别标记为2号、3号检材的宁某2父亲宁某1血样一份、宁某2母亲李某1血样一份在D8S1179等基因座基因型符合孟某遗传规律。(4)标记为1号检材的死者宁某2血样一份、标记为5号检材的宁某2阴道提取物一份、标记为6号检材的宁某2左手五指指甲和分别标记为9号、10号、11号、12号检材的现场地板上血迹在D8S1179等基因座基因型一致。(5)标记为7号检材的宁某2右手五指指甲、标记为8号和13号检材的现场地板上血迹、标记为14-1号检材的折叠刀刀柄内拭子、标记为14-2号检材的折叠刀刀刃、刀身拭子未扩增出基因座基因型。(6)标记为4号检材的钟天聪血样一份与本鉴定书其它检材在D8S1179等基因座基因型不一致。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天聪供述:2014年9月4日,其通过QQ认识了宁某2,得知宁某2是博白县××镇某中学初一的学生。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时许,其和宁某2在××���见面后,其骑摩托车搭宁某2到博白县城玩,当晚在博白县城的飞翔旅社开房住宿,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从2015年1月份开始,其经常和宁某2联系,宁某2的家人在外做工,其去过十多次宁某2家,一般都是晚上去宁某2家过夜,每次都发生性关系。2015年6月左右,其在博白县××镇信用社附近租了一间房,晚上宁某2放学后就到其租房和其过夜。2016年1月21日,宁某2打电话给其,说和其没有感情了,并提出分手,其不同意,但宁某2坚持要分手。后来其听说宁某2又找了一个男朋友,其还接过一个男子的电话,那男子叫其不要再打扰宁某2。其对宁某2感情太深,不想放弃宁某2。2016年2月2日下午,其在××街买了硫酸、绳子、封口胶等物,准备和宁某2摊牌,要宁某2和其继续交往,如果宁某2不同意,就以叫宁某2喝硫酸为由恐吓宁某2,再不行就用绳子捆住宁某2,用封口胶封住宁���2嘴巴,带宁某2到广东。当晚,其去到宁某2家,从一楼窗户的防盗网处爬上二楼的阳台,用石头打烂宁某2房间的窗户,爬迸房间,但发现宁某2不在房里住,其就用被窗户玻璃割破的手指的血在墙上写“宁某漱嵋我爱你”。后来宁某2的哥哥发现了其,其就跑了。2016年2月6日13时许,其在××镇信用社旁边的一个路口发现了宁某2,便将宁某2拉进路口里面,就是××镇某中学对面的一条巷子里,宁某2拼命挣扎,其抓住宁某2的头发将宁某2拉进巷里的一拐角处后,问宁某2:“还和我在一起吗?为什么要和我分手?”宁某2不出声,其就用右手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弹簧刀恐吓宁某2。宁某2见状,就用手想抓其拿刀的右手,其就拿刀刺向宁某2,宁某2用手挡,身体扭动躲闪,其就刺中宁某2的背部。后来其拉宁某2走,宁某2不肯走,睡在地上。其见宁某2不肯跟其走就非常气愤,就弯���用刀朝宁某2的大腿部位刺去,宁某2的腿在乱动,其不管,还是朝宁某2的大腿部位刺去,宁某2的两条大腿都被其刺中几刀,因为当时其很气愤,具体刺中多少刀记不清楚了,应该刺中有五六刀。其刺伤宁某2后,便拿刀沿着江边逃跑。第二天,其听说宁某2抢救无效死亡,非常害怕,准备逃到贵州,后来在博白汽车总站被民警抓获。其曾在QQ空间里发表过很爱宁某2,但宁某2背叛其,其要杀了宁某2的留言,并发过短信威胁宁某2,如果离开其,其就要杀死宁某2。其还在宁某2的大腿根部纹有“老公钟天聪”及在宁某2的乳房下面纹有“钟天聪”字样的纹身。二、非法持有枪支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钟天聪在博白县汽车总站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了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枪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9日,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博白县汽车总站抓获被告人钟天聪时,从其身上缴获枪支一支。经审讯,钟天聪供述该枪支是其从网上所购。2、中囯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钟天聪在中国农业银行所开的账户名为62×××74的账户在2015年11月16日通过支付宝交易了198元。3、扣某证实:2016年2月19日,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钟天聪处扣押到弹簧刀一把、疑似发令枪一支、疑似空包弹二十六发、手机一台。二、物证发令枪一支证实:民警于2016年2月19日抓获被告人钟天聪时,当场从其��上缴获疑似枪支一支。三、鉴定意见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玉公物鉴(痕)字[2016]0025号证实:送检的从被告人钟天聪身上缴获的疑似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四、指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钟天聪确认民警抓获其时从其身上缴获的疑似枪支是其所购买并持有的枪支。五、被告人供述案发前二个月左右,其从淘宝网上以1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发令枪,该枪配有100发空包弹,其巳打了74发,还有26发在其被抓时被公安机关和枪支一起缴获了。其买枪时是把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然后从银行卡转账把钱付给卖家。支付宝的账号其不记得了。枪买来后其放在租房里,有时带在身上,一直由��保管。其去贵州时也带在身上。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因宁某2被杀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7492元、医药费2173.44元,共29665.44元。还查明,被告人钟天聪家属代钟天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经济损失30000元。该款现存于本院。上述事实,有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收费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天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钟天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天聪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天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天聪家属代其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钟天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钟天聪及其辩护人提出钟天聪没有杀人的故意,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经查,钟天聪在被害人没有明显的反抗情况下,持刀朝被害人身上连捅13刀,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天聪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要求判令被告人钟天聪赔偿死亡赔偿金15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钟天聪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钟天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天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钟天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款已存于本院)。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1、李某1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钟广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丽君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开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和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