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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铁岭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1103号原告:铁岭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龙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亮,男,1985年生,汉族。原告铁岭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立、被告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铁岭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2311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给付滞纳金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1日,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阿吉镇金地蓝湾小区楼房,面积为85.63平方米,小区物业费每平米0.50元。2013年6月21日至2017年12月17日的物业费,被告均未缴纳。共计拖欠2311元。杨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没有缴纳近几年的物业费,那是因为所购买楼房阳台漏雨,被告找开发商要求维修,但开发商只将漏点修复并给付原告300元的补偿,室内因漏雨受损部分开发商没有补偿。原告近年没有让被告交物业费,被告以为是用物业费抵顶了损失。另外,被告的车在小区内几次被人划伤,找原告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原告都称监控坏了,原告未尽到物业职责。现在,如果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被告可以交,但被告不能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纳其住宅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根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漏水赔偿等事宜有争议,被告不是故意不缴纳物业费,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其车在小区内被刮伤及小区监控损坏一节,因以上情形均不是被告不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于收集证据后另行告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铁岭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21日至2017年12月17日间的物业费共计2311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