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娟,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1634号原告:张秀娟,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男,汉族,系张秀娟配偶。被告:张翠,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张秀娟与被告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秀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140元及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74746元;2、判令被告就前述借款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7140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并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但到还款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张秀娟明确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2714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张翠未作答辩。张秀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1份、银行卡转账回单5份,本院进行了审查。张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推定张秀娟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张秀娟持有欠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张秀娟现金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壹佰肆拾元整,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约定2014年11月14日归还。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本人愿承担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罚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人处由张翠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2、张秀娟的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回单(账号62×××96)显示,于2013年12月30日取款98400元,2014年3月31日取款49000元,2014年4月4日取款73520元。2014年9月4日,张秀娟用该账号分两笔给张翠(账号62×××99)转账共计99998元(每笔49999元)。庭审中,张秀娟陈述,张翠陆续还款、再借。双方最后进行统一对账,2014年9月25日之后张翠未还款。张翠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张翠是彭建的员工,张秀娟也是在彭建公司,原来是同事关系,借款的时候不是同事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秀娟提交的欠条、转账回单等证据系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直接证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张翠尚欠原告张秀娟款项127140元的事实。原被告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并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2714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秀娟关于要求被告张翠偿还借款12714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娟借款127140元。二、被告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娟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2714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翠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4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洪伟书 记 员 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