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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峰,张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峰,男,1966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成,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上诉人周海峰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海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上诉人周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俊审 判 员  赵丽丽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