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傅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傅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金庄镇。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