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志峰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37号罪犯刘志峰,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莒南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志峰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4729分。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