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民终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长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李振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吴长英,李振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英,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李振娟,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长英、原审被告李振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洪全审判员  刘圣磊审判员  俞静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