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申建龙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军,申建龙,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23号原告:张治军,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申建龙,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邓静,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申建龙、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军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申建龙、邓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军撤回对被告申建龙、邓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张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华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