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庞曰云、杨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曰云,杨金,杨迪,杨舒,孙娜,毕研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曰云,女,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迪,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淄川龙泉小学教师,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舒,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淄川区黑旺镇医院医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娜,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研芳,女,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淄川区洪山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庞曰云、杨金、杨迪、杨舒因与被上诉人孙娜、毕研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案涉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比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多17.36平方米,对于该部分房屋面积如何处理双方无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亦均未在本案中就该部分房屋面积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在未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况下,径行对该部分房屋面积作出处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对于房产证登记的面积超出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一审法院按当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定的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超出建筑面积一半部分的价款作为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再次,被上诉人一审时明确提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请进行审理并确认后,却未在判项中列明,属于遗漏判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曰云、杨金、杨迪、杨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戴永成审判员 侯 康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