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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张希桃、杨琼芳、陈冬梅、陈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张希桃,杨琼芳,陈冬梅,陈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刘莉,行长。被执行人:张希桃,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琼芳,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明亮,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张希桃、杨琼芳、陈冬梅、陈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希桃、杨琼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7934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冬梅、陈明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52元、执行费11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希桃、杨琼芳、陈冬梅、陈明亮的银行存款863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