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明忠、黄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忠,黄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忠,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黄志林,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明忠与被执行人黄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1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黄志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赣E×××××福田牌车一辆,因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名下有坐落在鄱阳县饶埠镇树下村委会黄家村的房产,但因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而无法处置,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