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阴栓法、衡水市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栓法,衡水市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阴栓法,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0122650-7。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宝云别墅。法定代表人:钱贤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栓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同意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