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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海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贾学军、王西娟、张振芳、王海鹏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澄城县海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贾学军,王西娟,张振芳,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负责人张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磊,男,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石洁,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澄城县海亨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西娟,女,汉族,系贾学军之妻。被执行人张振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海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贾学军、王西娟、张振芳、王海鹏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海鹏已履行了部分案件款20000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海亨鑫商贸有限公司、贾学军、王西娟、张振芳、王海鹏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