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活、李良武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活,李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李活,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李良武,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李活申请李良武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2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