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俊与刘雪、薛建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刘雪,薛建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876号原告:陈俊,男,住大庆市。被告:刘雪,女,住安达市。被告:薛建彪,男,住安达市。原告陈俊与被告刘雪、被告薛建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被告薛建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雪、薛建彪给付陈俊欠款4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4日,刘雪与薛建彪在陈俊处购买位于安达市XXBX幢X单元X号抵账房,尚欠陈俊50,000.00元,并出具欠据,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陈俊多次索要,刘雪与薛建彪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故陈俊诉至法院。薛建彪辩称,陈俊所述属实,不同意偿还利息,当时给付1,900.00元是本金,应从50,000.00元中扣除,还应扣除赠送给的地砖、墙砖15,000.00元。刘雪未出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雪与薛建彪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日,刘雪与薛建彪购买陈俊位于安达市XXBX幢X单元X室(面积94.9平方米),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254,332.00元,陈俊实际以200,000.00元价格卖给刘雪与薛建彪。刘雪与薛建彪用购买的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150,000.00元给付陈俊,尚欠50,000.00元购房款未给付。2015年12月14日,刘雪、薛建彪与陈俊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约定所欠50,000.00元购房款两年还清;附加条款,陈俊送全屋地砖、墙砖共15,000.00元,如超出自行负担,送全屋窗台理石及坐便。2016年2月11日,刘雪、薛建彪给付陈俊购房款1,900.00元,尚欠48,100.00元至今未给付。庭审中陈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给付已到期购房款45,000.00元。涉案房屋已竣工交付使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雪、薛建彪是否应给付陈俊购房款45,000.00元。陈俊与刘雪、薛建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雪、薛建彪拖欠陈俊购房款48,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俊依据还款期限索要已到期购房款45,0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薛建彪要求用陈俊所赠送的地砖、墙砖抵顶购房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雪、薛建彪给付陈俊购房款4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刘雪、薛建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