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隋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744号原告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鞠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1年12月3日,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群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