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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徐时雷、金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徐时雷,金一芬,徐顺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342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岩头镇河二路。负责人:胡显盈,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艳,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徐时雷,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金一芬,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顺通,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被告徐时雷、金一芬、徐顺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