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强与程喜龙、李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程喜龙,李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94号原告:刘强。被告:程喜龙(安喜龙)。被告:李怀龙,45岁。原告刘强诉被告程喜龙(安喜龙)、李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刘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