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强与程喜龙、李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程喜龙,李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94号原告:刘强。被告:程喜龙(安喜龙)。被告:李怀龙,45岁。原告刘强诉被告程喜龙(安喜龙)、李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刘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