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传朋与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传朋,李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578号原告:季传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旭光,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明,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季传朋与被告李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季传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传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季传朋负担。审 判 长 刘桂侠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