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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8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威远县,初中,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烨,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王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某房介绍女青年杨某、张某向贺某、王某卖淫。23时许,吕某某在该酒店四楼通道遇民警到场执法,吕某某不予配合,咬伤民警吴某的手指,并持射流器(防狼喷雾剂)喷射民警吴某和辅警黄某。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损伤造成右手环指甲床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介绍卖淫、妨害公务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对介绍买淫罪,建议判处吕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对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吕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吕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从本案的一些细节来看,与一般的故意袭击执法人员的犯罪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二、吕某某在案发后,多次向办案机关表示愿意赔偿受伤民警的医疗费,希望获得受伤民警的谅解。三、吕某某所实施的介绍卖淫行为,其只是负责接待和安排房间的事宜,真正联络买卖双方以及收取费用的人并非她本人,其并非主犯。四、吕某某家里上有老人需要照顾,下有正值青春叛逆期的儿子需要照顾和教育,家庭情况特殊,恳请法官体恤下情,给予一些刑罚上的宽宥,以体现司法的人性化。综上,恳请法庭对吕某某判决较轻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某房介绍女青年杨某、张某向贺某、王某卖淫。23时许,吕某某在该酒店四楼通道遇民警到场执法,吕某某不予配合,咬伤民警吴某的手指,并持射流器(防狼喷雾剂)喷射民警吴某和辅警黄某。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损伤造成右手环指甲床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贺某、杨某、王某、张某、黄某、周某、刘某、罗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涉案物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鉴定书,证明,警察证,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录像截图,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和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犯介绍卖淫、妨害公务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本院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射流器、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