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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先霞与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先霞,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戴先霞,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潘云,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戴先霞与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云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云在和县姥下河电力排灌站处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潘云在和县姥下河电力排灌站处工资款332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