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4181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道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道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181号原告: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5128604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盛岸花园418号。法定代表人:陈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道成,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道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