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卫兵与朱发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兵,朱发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333号原告:吴卫兵,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朱发祖,男,成年,职工,住安福县。原告吴卫兵与被告朱发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卫兵负担。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