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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民初674号原告:谢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住内乡县。被告:王某1(又名王洪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7日,住内乡县。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小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50%的抚养费。3、请求判决位于内乡县城关镇公园南路23号天渠北组221号的房屋归小孩所有,可暂由被告居住,不得买卖出租。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1992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内乡县民��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赌博、酗酒恶习,游手好闲,还曾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理,对其进行多次劝说无效,反遭被告打骂,2007年6月,我带儿子回娘门居住,后于2008年3月到广州市务工至今,已和被告分居8年之久,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房屋依法分割。被告王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小孩王某2必须由我抚养,我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原告谢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登记档案,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判决书二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已提起过离婚等有关情况。身份证及户口簿,证实原告及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视频U盘一个,以证实小孩王某2已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意随其母亲谢某生活的事实。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有关证明:(1)原告在广州打工期间的居住证、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先进工作者证书、社保、医保缴费情况,证实原告在广州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2)一组照片及相册,证明孩子随原告生活快乐。(3)、银行消费情况,证明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4)孩子的学生证、社保、医保情况,港澳通行证、教育基金,证明孩子情况良好。(5)原告工资收入存款情况,累计后给孩子缴学费的情况。被告王某1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上述证据,以上证据被告不予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2年,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内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年××月,婚生男孩王某2随原告在广州生活、学习至今。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气现象。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在诉讼中同意离婚,且原告系第三次向法院提出诉请,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为宜。关于原告请求的位于内乡县城关镇公园南路23号天渠北组221号的房屋予以分割的问题。因该争议房屋系双方婚后拆旧建新所建,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分家分单或相应手续予以证实该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待新证据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婚生小孩王某2的抚养权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双方之子王某2自××××年××月一直随其母亲谢某在广州生活、就读至今,其子王某2已年满10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同其母亲谢某生活,从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王某2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学习的前提下可探视。关于被告在庭后称双方婚后购买原告姐姐的一处地皮应予以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婚后购地皮的相关事实依据,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可待证据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双方婚生男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待小��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学习的前提下可探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锐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