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和乐与汪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和乐,汪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122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汪和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汪延国,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和乐与被执行人汪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汪和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479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劲 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