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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仁青与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务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仁青,徐志务,常州市徽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6幢9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仁青,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志务,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审被告:常州市徽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702室。法定代表人:徐志务,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仁青、原审被告徐志务、常州市徽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百盛润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理。金仁青未作答辩。徐志务未作答辩。常州市徽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常州市徽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桂林审判员  卢云云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