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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俊国与张保第、崔庄浆纱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俊国,张保第,崔庄浆纱厂,王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27号原告薛俊国,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张保第,男,50岁,住高阳县。被告崔庄浆纱厂,地址:高阳县崔家庄村。经营者:张保第,男,50岁,住高阳县。被告王斋,女,45岁,住高阳县。原告薛俊国诉被告张保第、崔庄浆纱厂、王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薛俊国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俊国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俊国撤回对被告张保第、崔庄浆纱厂、王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薛俊国负担。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雪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