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戈庆敏、今晚报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庆敏,今晚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戈庆敏,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今晚报社工会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山,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戈庆敏因与被上诉人今晚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戈庆敏上诉请求判令:l、依法撤销(2017)津0104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5年和2014年年终目标管理奖金27926元和55852元或发回重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前后矛盾。?关于推荐戈庆敏同志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报告?中认可上诉人享受副处级待遇,具有符合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条件。该报告系上诉人从单位借阅,并向法院出示过原件,一审法院枉法认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经合法程序被选举为今晚报社第三届女职工委员主任,该选举、批复、任命程序合法有效。成为专职主任应当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被上诉人今晚报社辩称,戈庆敏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会女职工主任是否享受行政副处级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戈庆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年终目标管理奖金2792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年终目标管理奖金5585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自述于1993年3月入职被告处,并提供加盖被告今晚报社人事处公章的《在职证明》对此予以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在职证明》不予认可,主张不清楚加盖公章真实性且证明记载内容不属实,并主张原告自2013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于2013年1月4日签订自2013年1月1日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提供与原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原告与案外人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予以佐证,原告认可其上签字,但否认与案外人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被告认可真实性的《关于翟晓桦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晚人字(2013)38号]中记载:2013年12月26日,原告被聘任为被告处工会主席助理,该文件同时记载“以上同志原行政级别不变,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被告主张原告在被聘任为工会主席助理前并无行政级别,原、被告仅为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被告认可真实性的《关于今晚报社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的协商函》[晚社字(2014)29号]中上书:“市总工会党组: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今晚传媒集团社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定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今晚报社工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建议:……戈庆敏(女)同志为今晚报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2014年11月7日,天津市总工会组织部函复被告,同意上述候选人名单,要求按工会章程履行有关程序。2014年11月24日,天津市总工会批复,同意戈庆敏等3名同志组成被告工会第三届女职工委员会,戈庆敏任主任。原告主张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为副处级或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女职工委员担任,现其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故其应享受副处级待遇,并提供《关于推荐戈庆敏同志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报告》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对此予以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原件,原告主张原件是从朱康文处借阅,但原告未能说明借阅时间、地点及归还时间,故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且该证据中被告工会印章没有加盖在文字上,例如“特此报告”没有放在主文的下一行,不符合行文方式,因此该证据不符合常理,即使该份证据是真实的,也只是一个工会的表述,没有被告认可其级别待遇问题,况朱康文系被告处副总编辑并非档案管理人员,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也并不符合被告处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无法证明系自被告处取得。另,被告主张已按照劳动合同制员工标准向原告发放了2014年和2015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并提供2014年和2015年年终目标管理奖发放明细、《关于2014年度年终目标管理奖发放情况的报告》、《关于2015年度年终目标管理奖发放情况的报告》对此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当享受副处级待遇。原告主张其享受副处级待遇,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当享受副处级待遇,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同时,经法院依法核实,现无明确强制性规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享受何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戈庆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戈庆敏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戈庆敏于2013年1月4日与今晚报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戈庆敏主张?关于推荐戈庆敏同志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报告?中认可戈庆敏享受副处级待遇问题,该报告印章为今晚报社工会,今晚报社工会并非级别待遇管理部门,亦未能证明其级别待遇问题。关于戈庆敏主张经合法程序被选举为今晚报社第三届女职工委员主任,成为专职主任应当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问题,戈庆敏未能提供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享受副处级待遇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戈庆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戈庆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占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