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春。被执行人杜晓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凉市崇信县容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杜小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荆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