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永刚申请普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刚,普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男姚安县人。法定代理人杨家荣,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普光华,男,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永刚申请普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人普光华赔偿原告人杨永刚、杨家荣经济损失815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