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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某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飞,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在中国联通肇庆市分公司工作。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飞为帮助其岳母林某明调查岳父杨某忠是否有婚外情,通过QQ与网友“7中”、“弥勒佛”(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非法购买杨某忠、杨某忠情人粟某华及亲戚朋友等人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各类公民信息合共17588条。被告人梁某飞把杨某忠、粟某华等人的相关信息交给林某明。后林某明与杨某忠离婚,杨某忠补偿林某明一百万元,杨某忠将端州区内的两套商品房过户给被告人梁某飞的妻子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飞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各类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2009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立了本罪名,将旧罪的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因此,被告人梁某飞在2015年11月1日前购买信息的行为不应纳入定罪范围。被告人梁某飞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没有将购得的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扣押的手机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的手机一台(含SIM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黄敏琼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潘婉云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7“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7“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