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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美柳与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郭招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柳,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郭招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813号原告:叶美柳,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坎门工业区。经营者:郭招法。被告:郭招法,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柳与被告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郭招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