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美柳与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郭招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柳,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郭招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813号原告:叶美柳,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坎门工业区。经营者:郭招法。被告:郭招法,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柳与被告玉环庆华塑胶零部件厂、郭招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