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83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居住地山西省原平市XXX。委托代理人:王佳伟,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居住地山西省广灵县XXX。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事实和纠纷自行达成和解,田某一次性退还刘某某10万元(该款刘某某已收取)。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 伟人民陪审员 庞 礼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