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都力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都力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7民初963号原告:张秀云,女,1952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都力玛,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秀云与被告都力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云、被告都力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都力玛偿还借款7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都力玛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都力玛承认原告张秀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都力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张秀云偿还借款77000元。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都力玛负担862.5元。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当庭告知当事人应于2017年9月8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应当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