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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0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中新房华夏实业(德州)福信有限公司,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10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被执行人: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新房华夏实业(德州)福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1007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6×××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9110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红 百度搜索“”